一、 凡查、借阅干部档案的单位应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归还案卷时应当面点清。
二、 因内部工作需要,查阅干部档案,经主管处长签字可以查阅,外单位除治丧和极个别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审批外,一般不外借,借阅时限期一周,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阅卷规定,不携带干部档案到娱乐场所,严禁涂改、圈划、折叠、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予以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五、 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不得任意增减。复制后的材料须经管理人员核对并加盖《档案管理专用章》方能生效。
六、 借用、查阅档案地点、时间
地点:人事处档案室(科学校区办公楼422房间)
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为查(借)阅档接待时间,下午档案室工作人员处理内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集中精力做好档案改版、换盒和整理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