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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出具证明的规定

发布部门: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次数:1837

一、证明当事人须出示与被证明人社会关系相关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 证明当事人须提供与证明内容相关的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三、 档案室须遵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纪律,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及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确保出具的证明与干部人事档案及证明材料内容一一对应、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盖章。

四、 档案室须存档出具证明的复印件。

五、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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