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豫财教〔2013〕2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助管”和“助教”原则上设在一年级,“助研”设在二、三年级。研究生“助管”岗位主要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设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设置部分“助管”岗位。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设置,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生导师和相关课题组设置。
第四条“三助”岗位的设置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各学院根据当年招生计划人数明确能够安排的“助管”岗位数量,做好新生的“助教”岗位和高年级研究生的“助研”岗位安排,并于9月底前将“三助”岗位安排情况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助管”岗位职责是承担校内有关部门安排的辅助管理和服务工作。助管岗位时间周期原则上为一学年,工作量为平均每周4小时,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六条“助教”岗位职责是承担校内教学单位安排的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七条“助研”岗位职责是协助导师或课题组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确定。
第四章“助管”“助教”岗位申请和安排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由本人根据自己志愿提出“助管”或“助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等没有勤工助学需要的,可以不申请。
第九条坚持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安排“助管”或“助教”岗位,确保岗位职责的正常和有效履行。如遇岗位不足,可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条件、特长等择优安排岗位。未上岗的待有岗位后安排上岗。
第十条研究生“助管”岗位主要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安排上岗,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安排部分岗位。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安排上岗。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安排。
第十一条各学院安排的“助管”和“助教”岗位,在宣布前要在本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核定“助管”岗位,并将岗位安排情况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章“三助”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坚持用人单位和谁用人谁考核的原则,明确责任,严格把关,认真考核。考核时间为每月上旬。对考核不认真、不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学院及用人部门要跟踪问责并负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助管”分别由用人部门考核;“助教”由所在学院和所辅助的教师考核;“助研”由导师(课题组负责人)考核。未申请上岗的或申请后未安排岗位的不考核。考核标准按岗位职责和完成职责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执行。
第十四条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按照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的为“合格”,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的为“不合格”。出现下列情况的,考核为“不合格”。
(一)未按要求工作的;
(二)工作违反纪律规定的;
(三)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要求履职的;
(五)月上岗时间不足16小时的;
(六)研一上学期考试课出现一门(含)以上不及格的;
(七)其它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的。
第十五条不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集体活动的,经考核,可以终止上岗。
第六章“三助”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十六条“助管”和“助教”岗位津贴200元/月/人,“助研”津贴标准不得低于200元/月/人。“三助”津贴全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七条“三助”津贴按月发放。每月初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上月考核情况,将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送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指定帐户。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发当月“助管”或“助教”岗位津贴。一学期出现2次考核“不合格”,终止后续上岗。
第十八条导师超过学校标准为硕士生支付的“助研”津贴,其额度由导师自定并单独发放;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可以减发、缓发、停发该生的“助研”津贴。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助管”和“助教”经费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助研”经费由导师支付。
第二十条导师既没有课题经费,又不能按时向财务处交“助研”费的,学校将在下一年度不再批准该导师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由导师支付的“助研”经费剩余部分,从研究生办理手续下月起退还导师。研究生因故转专业、转导师,从办理手续下月起,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由转入导师支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