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4-8

发布者:董志国发布时间:2015-04-28浏览次数:238

郑州轻工业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违纪学生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我校统招具备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解除下列学生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三条因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

3.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4.在校期间受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毕业学年内受纪律处分者。

6.其他认定为不宜解除处分者。

第二章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必备条件:

1.从处分发文之日起,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半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一年;第六学期违纪受记过、留校察看的学生考察期为第七学期。

2.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接受教育态度诚恳,并能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和辅导员汇报思想。

3.学生在考察期内努力学习,学习成绩有明显的提高。

4.学生在考察期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考察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5.学生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6.学生所在班级民主测评通过率达到85%以上。

第五条解除日常违规违纪处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达到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即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之前一学期应获得5个以上德育学分。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限处分时,之前两个学期(考察期为连续两个学期)均应获得5个以上德育学分。

4.第六学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第七学期应获得5个以上德育学分,申请解除处分时学生所在班级民主测评通过率达到90%以上。

第六条解除考试违规违纪处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之前一个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在班级前50%以内,或必修课平均成绩名次进步10%;或者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或者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挑战杯等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者参与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之前两个学期(考察期为连续两个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都在班级前50%以内,或每学期必修课平均成绩名次平均进步10%;或者每学期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或者参加学科竞赛、挑战杯等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限前三名);或者参与完成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奖(限前三名)。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限处分时,之前两个学期(考察期为连续两个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都在班级前45%以内,或每学期必修课平均成绩名次平均进步15%;或者每学期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或者参加学科竞赛、挑战杯等获得国家级奖励。

4.对第六学期末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毕业班学生,第七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在班级前40%以内,或必修课平均成绩名次进步20%;或者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或者参加学科竞赛、挑战杯等获得国家级奖励。

5.考取研究生(以达到复试线为准)者,在符合第四条各项条件下,考核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解除处分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解除处分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学校在每学年双学期的第三周受理学生申请,该学期内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

第八条学生申请及院(系)工作程序:

1.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在每学年双学期第三周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撰写个人思想汇报,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请表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2.申请人所在院(系)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根据解除处分条件初步审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院(系)初步同意受理解除处分申请后,应及时安排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学习成绩、竞赛成绩等组织所在班级全体同学无记名投票进行民主测评,依据有关条件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学校工作程序:

1.院(系)做出同意解除处分意见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上报。将日常违规违纪解除处分材料报学生处,考试违规违纪解除处分材料报教务处。

2.日常违规违纪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发。

3.考试违规违纪处分解除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十条学生解除处分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在校期间依法享受的各项权利。解除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不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但应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章 附

第十一条凡文中处分为某等级以上(或以下)的,均包含本级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研究生、专科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